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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腾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受成武县人民法院委托,成武县腾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官助理,派遣至成武县人民法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计划本次招聘法官助理8人(6男2女)。二、招聘范围和条件1.自愿从事法官助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管理,服从岗位调配。2.学历及年龄要求: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入学资格,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法学类专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不限学历(有法律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年龄28周岁以下(1996年2月29日之后出生)。3.五官、体形端正,无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肢体功能障碍,具备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良好身体心理素质。4.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聘用后能按照要求及时到岗工作。5.成武县户籍(须于2024年3月11日前取得,登记时间、登记机关以户口本为准);6.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2)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4)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5)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6)有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在成武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或有偿法律服务工作的;(7)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成武法院工作的;(8)其他不适合从事司法辅助人员工作的。三、工资待遇 经面试考核合格后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月用工成本为4000元左右(含各类保险、绩效、全勤奖等)。单位交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四、招聘流程(一)报名1.报名时间: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15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2.地点:成武县腾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武县税务局西邻技校家属院内北数第一排第二家)。3.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报名时,需本人亲自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电子学历备案注册表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招录人员报名表》一式二份(自行填写附件并下载打印)。到报名地点报名并接受基本资格审查。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4.准考证发放:经资格审核,被认定符合报名的人员于3月18日上午9:00—12:00,持身份证到报名处领取笔试准考证,过时不候。(二)笔试笔试时间:2024年3月19日上午9:00。笔试内容:《法律基础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满分100分。笔试期间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直接取消考试资格。笔试考务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函[2018]13号文件执行,每人40元。笔试地点见准考证。(三)面试面试时间:2024年3月20日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仪表举止等方面能力和素质,满分为100分。面试由人民法院派专员监督。面试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2018]13号文件执行。每人收取面试考务费70元。面试结束后,按以下比例计算出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总成绩=笔试*50%+面试成绩*50%),拟聘用人员综合成绩不得低于60分,考试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考试总成绩于面试结束后3日内公布。(四)体检根据招聘计划等额组织体检。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体检增加吸毒检测。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疾病病史、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五)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日常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六)培训考核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后,统一进行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由成武县腾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遣至成武县人民法院工作。招聘咨询电话:15668265532  18661560705  13255306707   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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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来源:成武县腾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 2015-12-04 阅读数:3932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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